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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會會章

台灣各大學香港校友會總會(有限公司)會章   【下載PDF檔

 

2017年7月11日通過、2017年7月12日施行

2019年5月17日第一次修訂

 

1.0  總則

1.1 本會名稱為「台灣各大學香港校友會總會有限公司」(The Hong Kong Federation of Taiwan Universities Alumni Association Limited)

1.2 本會會址設於香港

1.3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,宗旨如下:

(1)團結臺灣各大學校友在香港所組成的校友會。

(2)增進各校友的友誼,並對各校友提供各種服務。

(3)促進港臺及世界各地的文化、學術交流活動。

 

2.0 會員

2.1 下列擁有臺灣各大學教育學歷之校友會或個別人士,經本會董事會議議決通過,均可成為本會會員。

(A)校友會會員

由臺灣各間大學校友組成,經所屬大學認可,以社團或公司/有限公司形式在香港註冊之校友會;或經本會認可之校友會,均可申請為本會「校友會會員」。

(B)個人會員

曾就讀於臺灣各間大學之校友,若其母校在香港未設立校友會者,均可申請為本會「個人會員」。

2.2 會員均須遵守本會會章,如有違反,得由董事會決議警誡或開除會籍。

2.3會員有繳交會費之義務,會費由董事會決定;「校友會會員」有出席董事會會議之義務。如會員欠交會費超過六個月,或「校友會會員」連續缺席董事會會議三次,等同放棄權利,直至繳清會費及出席董事會會議為止。

3.0 會員大會

3.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制。

3.2 會員大會由會員選派代表組成。

(A)校友會會員:每個「校友會會員」可派一名代表出席。

(B)個人會員:「個人會員」全體總數如在50人或以上時選派出一名代表出席。

3.3 會員大會每年五月召開,由會長擔任主席。

3.4 會員大會須包括下列各議程:

(1)董事會周年報告。

(2)財務報告。

(3)決定下一年度的核數師。

3.5 董事會決議或由半數以上「校友會會員」連署,得通知會長在三十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

 

4.0 董事會

4.1 董事會為本會常設之決策及執行機制,處理一切會務。

4.2 董事會由「校友會會員」派代表組成。

      每一「校友會會員」最多可選派二名代表擔任董事。未委派代表者視為放棄進入董事會。

      每一「校友會會員」,只可由該校友會所選派的其中一名董事,代表所屬「校友會會員」於董事會行使投票權。

4.3 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六次,由會長擔任主席。

4.4 董事會任期屆滿前三十天內,由來屆董事互選下任董事會職位。

4.5 本會設會長一人、首席副會長一人、副會長三人、秘書一人、司庫一人,由各董事互選產生,任期兩年。

4.6 會長、首席副會長職位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,副會長、秘書、司庫職位可連選連任。

4.7 如會長缺位,由首席副會長繼任。各董事應於十五日內召開會議補選首席副會長。新任之會長、首席副會長,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為止。

4.8 如會長、首席副會長、三名副會長同時缺位,順序由秘書、司庫召集董事舉行會議,各董事互選一人任代理會長,並於三十日內展開選舉程序。        新任之會長、首席副會長及副會長,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為止。

4.9 本會由會長、首席副會長、三名副會長、秘書、司庫,於公司註冊處登記為「董事」。

 

5.0 名譽職銜

5.1 會長卸任後,經其本人同意,並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,由本會聘為榮譽會長。

5.2 曾任本會理事長者,經其本人同意,並經本會會員大會議決通過,由本會聘為榮譽理事長。

5.3 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,經董事會提名,並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,得聘為榮譽會長、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。

5.4 榮譽會長、榮譽理事長、名譽會長、名譽顧問之任期,與應屆董事會相同。

 

6.0 會員大會議事規則

6.1 會員大會以「校友會會員」之總數,為「應出席會員數」。

      每個校友會會員可派一名代表出席。

      按本會章2.3項放棄權利之「校友會會員」,不列入「應出席會員數」。

      會員大會的法定會員數,為「應出席會員數」之一半。

6.2 會員大會各項提案,以「應出席會員」在場代表過半贊成為通過;特別會員大會各項提案,以「應出席會員」在場代表四分三或以上贊成為通過。

6.4 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開。開會通知須於會議前三十日發出。開會通知可經書面或電子通訊平台發出。

 

7.0 董事會議事規則

7.1 各「校友會會員」最多可選派二名代表擔任董事並出席董事會會議。

7.2 每一「校友會會員」只可由該校友會所選派的其中一名董事,代表所屬「校友會會員」於董事會行使投票權。

7.3 各董事均有發言權、參選和被選舉權。

7.4 董事會會議以校友會會員之總數為「應出席會員數」。

      按本會章2.3項「放棄權利」之「校友會會員」,不列入「應出席會員數」。

      會議的法定會員數,為「應出席會員數」之一半。

      如遇會員數不足流會,第二次召開會議的法定會員數,為「應出席會員數」的四分之一。

7.5 會議的議決,以在場「應出席會員數」過半數贊成為通過。

      投票正反票數相同時,會議主席有最後表決權。

7.6 董事會或半數「校友會會員」得以書面連署要求修改章程。章程的修改,必須經過會員大會通過。

7.7 會議之開會通知,由會長於開會前七日發出。開會通知可經書面或電子通訊平台發出。

 

8.0 其他

8.1  董事會得另訂各項《辦法》以利會務運作。

8.2  會章之解釋權及修訂權由會員大會行使。

 

  

會章修訂記錄

 

2019年5月17日會員大會通過第一次修訂:

5.1 會長卸任後,經其本人及所屬校友會同意,並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,由本會聘為榮譽會長。

5.2 曾任本會理事長者,經其本人及所屬校友會同意,並經本會會員大會議決通過,由本會聘為榮譽理事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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